锦州市实验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(修订稿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、提高工作效率,形成积极、主动、自觉的工作态势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针对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,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实验学校所有教职工。
第二章出勤
第三条学校的工作时间:每周五个工作日(周一至周五),具体时间按作息时间表执行(特殊情况另行通知)。
第四条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(下班时间之前)半小时之内到岗(离岗)的记迟到(早退)一次。未经请假,迟到(早退)超过半小时不足四小时,按旷工半天对待;超过四小时,按旷工一天对待。
第五条临时有事需要外出的:
1、向主管主任请假,经同意后填写请假条,并将请假条交到门卫,同时在门卫临时外出人员登记簿上登记,标明公出、私事、理由、离校时间,回校后到门卫注明返校时间,向主管主任销假。未见到假条,门卫一律不予放行。
2、探望慰问教职工或教职工直系亲属(配偶、子女、双方父母)患病住院或去世的,必须利用无课时间,由本组(处室)负责人带领集体慰问,探望时间为两个小时,按公出对待。
第六条教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:
1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;
2、未请假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;
3、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。
第七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,在职教师不允许脱产进修,否则按辞职处理。
第三章请假
第八条病假
1、短期病假:教职工因病请假的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一个工作日以内由主管主任审批;三个工作日以内 (含三个工作日)由主管副校长审批;三个工作日以上由主管行政副校长、校长审批,请假时须出具医院的诊断书。
2、长期病假:教职工需要请长期病假的(二个月以上),应持县(区)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及时办理请假手续,由主管行政副校长、校长审批。
第九条事假
1、一个工作日以内由主管主任审批;三个工作日以内(含三个工作日)由主管副校长审批;三个工作日以上由主管行政副校长、校长审批。
2、中层干部、干事外出办事,一个工作日内(含一个工作日)须向主管副校长(兼课的中层、干事向主管主任、教务主任)请假,一个工作日以上须向主管行政副校长、校长请假;校级领导外出办事须向校长请假,并通知办公室。
第十条婚假
1、婚假3天,晚婚(指男25周岁以上,女23周岁以上并且是初次结婚)增加7天,要连休,过期不补。
2、婚假需提前5天向主管主任申请,并签请假条,三个工作日以内(含三个工作日)由主管副校长审批,三个工作日以上由主管行政副校长、校长审批,并将假条交到办公室。
第十一条丧假
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配偶、子女、双方父母)去世,丧假三天。事发当天向学校办公室报告,向主管副校长请假。
第十二条产假
1、正常产假90天。
2、晚育(23周岁以上第一胎并有独生子女证的,加60天)。男方护理假15天。休假需于预产期前向主管主任提出申请,并签请假条,同时出示医院证明和准生证,经主管行政副校长、校长审批后,将假条交给办公室。
3、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。
4、多胞胎生育的,(从第二个算起)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
5、准备生育的,需提前半年向办公室提出申请。
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假
1、人流假
(1)怀孕不满4个月,施行流产术休息14天。
(2)满4个月的,休息30天。
2、上节育环假:三个工作日;取节育环假:二个工作日。
3、请假人员请假后,须将假条交给办公室。
第十四条送奶假
适应对象:孩子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。
1、每天午休前1小时为送奶时间。(由办公室向门卫提供名单及时间)
2、多胞胎每多一个孩子加30分钟。
3、请假人员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,向主管副校长请假,并将请假条交给办公室。
4、产假未满,由于学校工作需要经主管副校长、校长同意回校工作的,按外聘教师对待。
第十五条:享受的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计划生育假的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、双休日和寒暑假。
第十六条:请假程序及相关说明:
(1)教师须向教务主任请假并签请假条,班主任还须向政教主任请假,其它部门人员向主管主任请假并签条。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假的,上班后要按程序销假并补签假条(不允许短信请假)。中小学部将请假条统一交到办公室。
(2)凡在学校规定上班时间过后请假的,请假之前时间按旷工处理。
(3)凡公出人员一律填写申请单,经校长批准后由主管副校长签字,将回执单交到主管主任、教务主任处查收。返回后按程序销假。
第四章考勤办法
第十七条病、事假处理规定
1、临时私事外出的,在没有课的情况下每月允许外出累计4小时(3次),累计4小时以上按事假处理。
2、教职工迟到或早退一次(在半小时以内)扣减绩效工资10元。
3、教职工因病请假, 每半天扣减绩效工资10元(本人因病住院的凭住院手续不扣减);因事请假,每半天扣减绩效工资20元(双方父母、子女、配偶因病住院需要护理的凭住院手续不扣减)。
4、学校大型活动、集会无故不参加的,每次扣减绩效工资30元;中小学部全体教师会无故不参加的,每次扣减绩效工资20元;年部例会、集体教研无故不参加的,每次扣减绩效工资10元;所有会议,迟到或早退一次,扣除绩效工资5元。
5、按规定享受的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计划生育假不扣绩效工资。
6、在学校查岗期间,未被查到,须在10分钟内,用学校座机回复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7、根据锦教发【2007】2号文件,教职工长期休病假规定:
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病假期间工资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病假期间工资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病假期间工资。凡享受教龄津贴的教职工,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其教龄津贴只能按病假前的津贴发给,其教龄超过二十年的按原津贴数发给。在病假期间发现有从事第二职业活动的按旷工处理。
8、根据锦教发【2007】2号文件规定: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,每超过一天,减发工资的3%;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,年终考核时,不能评定为优秀;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,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、不计算考核年限;不能计算连续工龄。
9、教职工每学年的出缺勤情况列入学年度考核。
第十八条旷工处理规定
1、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,按旷工半天处理,4小时以上按一天处理。
2、根据锦教发【2007】2号文件规定:旷工者除批评教育外,按每半天扣减绩效工资50元;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,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经市教育局批准,可解除聘用合同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第十九条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符,以上级文件为准,原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,以此规定为准,解释权归学校。
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